深圳市华基金生态环保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更好地发挥财务在基金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参考《民间非 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基金会的财务管理。

3 上层流程及引用文件

4 作业说明

4.1 货币资金管理
4.1.1 总则
4.1.1.1 为了规范基金会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 使用效益,制定本规范。
4.1.1.2 货币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尊重捐赠人的意愿;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按 照计划、量入为出,保证财务现金流可持续运转;且货币资金管理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及资金 使用情况的可复核性。
4.1.1.3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4.1.2 现金管理
4.1.2.1 基金会用现金支付范围主要包括:
(1) 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
(2)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3) 个人劳动报酬,包括聘用人员工资、补贴及其他劳务费用。
(4) 结算起点 1,000 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5) 确实应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4. 1.2.2 现金收付纪律:
(1) 不符合现金支付范围的,不准用现金进行支付;
(2) 基金会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并及时解付银行,严禁“坐支”;
(3) 不准私用公款,不准借用账户套用现金;
(4) 不准保存账外款项,不准收付规定业务以外的现金;
(5) 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库存限额超过时,须及时送存银行;
(6) 严格审查现金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报销规定,报销程序和审批手续是否正确、齐全,若发现凭证有伪造、涂改时,拒绝办理收付款手续;
(7) 及时清理,正确记录现金收、付业务。及时盘点现金库存,并与现金日记账目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4.1.3 银行存款管理
4.1.3.1 基金会的银行账户开立,需要经过法人代表和秘书长同时批准。基金会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4.1.3.2 月末会计负责核对银行对账单与银行账面金额,并编制《银行调节表》,由财务部总监负责审核。
4.1.3.3 银行支票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4.1.3.3.1 银行支票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开、保管、回收、缴销,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及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票据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 员负有赔偿责任。
4.1.3.3.2 银行支票的作废,需做好记录,并加盖作废章。
4.1.3.3.3 银行印鉴管理 (1)基金会对银行预留印鉴实行严格的管理,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总监保管,秘书长私章由秘书长保管。
4.1.4 备用金管理
4.1.4.1 备用金是基金会内部各部门工作人员用作零星开支、业务采购、差旅费等以现金 方式借用的款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贪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1.4.2 财务部应当依据借款日期、借款人、用途、金额、注销日期按月及时清理。, 4.1.4.3 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应及时冲账。
4.1.4.4 所有备用金必须在年底前结清。

4.2. 收入管理
4.2.1 总则
4.2.1.1 为了规范基金会对收入的内部控制,保证收入及时、准确、完整地入账,制定本 规范。
4.2.1.2 本规范所指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 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4.2.2 收入类型
4.2.2.1 基金会的收入主要包括:
1) 发起人以及其他境内外自愿捐赠收入
2) 投资收入
3) 其它合法收入
4.2.2.2 根据捐赠方对资金使用上的限制,收入被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4.2.3 收入确认
4.2.3.1 收入的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4.2.3.2 捐赠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社会捐款收入。 4.2.3.3 捐赠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如果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收入为限定性收 入;除此之外的其它收入,为非限定收入。
4.2.3.4 对于本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收入。
4.2.4 现金或银行收款
4.2.4.1 无论是通过银行还是现金方式,基金会在收到款项后,会计应及时开具合规票据给付款人。出纳应及时将支票、现金缴存银行入账。
4.2.4.2 社会捐赠专用收据一式三联,包括付款人联、记账联、存根联。
4.2.4.3 社会捐赠专用收据连续编号,按顺序使用。写错的收据,应注明“作废”,不得撕下。
4.2.4.4 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应加盖财务章,收据信息应填写准确、完整。
4.2.4.5 开具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4.2.5 投资收益:需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4.3 支出管理
4.3.1 总则
4.3.1.1 为了规范基金会对支出的内部控制,统一各项支出的报销要求、保证支出的有效、及时、准确,制定本规范。
4.3.2 支出基本要求
4.3.2.1 费用报销需符合基金会财务制度和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具体细则请参考华基金财务支出管理流程)。
4.3.2.2 单据的填写,应遵照“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
4.3.2.3 差旅费:出差需事先得到合适的批准。如需申请备用金的,请提前 2 个工作日递交财务部。差旅费报销原则上应在出差结束后一周内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凭有关单 据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核)销手续。一般情况下,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限额内实 报实销,伙食补助、通讯费、出差地市内交通费、公杂费、洗衣费等实行定额包干予以差旅 补助的办法;对在出差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严格按照出差报告书中的预算进行控制, 如果出差报告书中没有对招待费用进行预算,则原则上出差回来后不予报销。如在出差过程 中,遇特殊情况需开支费用的,而在出差报告书中未事先进行预算的,则必须电话请示秘书 长。员工出差期间,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4.3.2.3.1 境内差旅费开支规定
4.3.2.3.1.1 公司人员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出差报告书,出差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出差部门、出差人员、出差目的地、出差事由、预计出差时间、乘坐的交通工具、费用预算、 是否要宴请对方或赠送对方礼物(如果有则必须对招待费用开支或赠送礼物开支作详细的预算说明)等。员工出差报部门负责人和秘书长审批,部门负责人出差报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批。 凭核准的出差报告书可预支与出差费用预算相应的借款。
4.3.2.3 .1.2 出差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符合以下规定的,可据实报销:出差目的地跨越省 份的,原则上可乘坐飞机(理事长头等舱,其他人员经济舱),但须在出差报告书中注明。 往返机票根据批准的出差报告书购买;乘坐其他交通工具(火车按硬席卧铺标准;高铁按二 等座标准;轮船以二等舱位标准)按实报销。
4.3.2.3.1.3 出差外地差旅补助,不分途中或住宿,按每天 150 元的标准包干,往返机场 交通费据实报销,不再报销其他费用。外出参加业务培训、研讨、考察等活动,如组织方统 一安排行程、住宿的,不再发放差旅补助。到市外出差当天往返不过夜的,按 50 元/每次的 费用标准予以补助,不另报误餐费等其他费用。
4.3.2.3.1.4 理事长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实报实销,秘书长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按一天 800 元作为限额标准,部门负责人按一天 500 元、员工按一天 400 元作为限额标准,在该标准内 据实报销,超支不补。到北京、上海出差的住宿费标准可在原标准上上浮 50%。外出参加业 务培训、研讨、考察等活动,如组织方统一安排行程、住宿的,不再发放差旅补助。凭举办 单位开具的统一收据按实报销,组织方没有安排接送的,可凭票报销机场或车站到培训地的 交通费。
4.3.2.3.1.5 利用出差机会,经批准回家探亲或游览而增加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开支由个 人自理,其间也不予发放差旅补助。
4.3.2.3.1.6 因业务需要,经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由我方支付费用的外部人员(如请外单 位同行出差或前来我公司),所发生的差旅费用根据具体情况按员工标准报销。
4.3.2.3.2 境外差旅费开支规定
4.3.2.3.2.1 员工因公出境、出国须按规定填写出差报告书,经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后, 方可办理预支差旅费用及报销有关费用的手续。
4.3.2.3.2.2 出国人员出国期间费用统一按“包干标准”报销,不发放补助,各国家、地区具体包干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4.3.2.3.2.3 因公赴港澳人员的住宿费参照北京、上海住宿标准,据实报销,超支不补,差旅补助车队司机按每人每天 200 港元标准包干,其他人员按每人每天 300 港元标准包干, 赴港澳学习(培训)的按每人每天 180 港元标准包干。
4.3.2.3.2.4 出国、出境人员在外期间由出差所在地负责接待并提供膳食、住宿的,不再 报销相关费用及发放补助。
4.3.2.3.2.5 出国、出境人员由旅行社统一安排食宿行程的,按旅行社开具的团费发票据 实报销,不再发放补助。
4.3.2.4 业务招待费用:须注明被招待人员单位,姓名,地点,事由。一次不超过 2000 元的,应事先书面申请并经秘书长批准,业务招待费用一次超过 2000 元的,应事先书面申 请并经秘书长、理事长批准。4.3.2.5 其他支出
对于上述没有提及的其他报销,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办理手续,并按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报销。
4.3.3 支付一般程序
4.3.3.1 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申请付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付款申请单,注明 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4.3.3.2 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 规定的付款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审核无误、做账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4.3.3.3 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申请单,按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及时登 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4 会计制度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 业务活动表、 现金流量表。
4.4.1 记账基础 基金会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
4.4.2 会计年度 基金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4.3 结账日财务的结账日为每月最后一天。
4.4.4 记账货币 本基金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4.5 财务档案管理
4.4.5.1 财务人员必须对各种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各类合同等有关的财务资料,定期 (每天、每月)进行收集、审查、核对。每月终了后,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分类编制目录, 定点存放,每年归档。
4.4.5.2 财务档案资料原则上不予调阅。内部人员调阅财务档案资料,须经财务部总监批 准。财务账簿、财务凭证、财务档案原则上不许带出财务部。
4.4.5.3 各种财务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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